2007年1月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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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胡言乱语”也当担责
华志灵

  据新华社报道,为确保招投标工作客观公正,四川省推行了“统一评标专家库制度”,目前专家库已扩大到7000多名评标专家,同时有13名专家因不能公正评标而遭“终身禁止评标”处罚。(1月3日《新京报》)
  我们的社会中,对于某些专业性极强的问题,需要通过专家论证会的方式来作出科学判断,或者说对于某些资质认定,需要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团来进行权威认定。这些论证和认定,都是一种足以影响公共利益的“专家发言”。
  但知识带不来道德进步,如果专家“发言”缺乏有力约束,就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不是没有这样的先例,早在广东大兴煤矿特大透水事故导致123名矿工殒命前,一个由7名高级工程师和研究员组成的专家组得出的结论竟然是煤矿“是安全的”。这在当时就引起了关于专家“发言责任”的集体反思,大家都认为这样的不良专家应当承担责任。
  当然,专家的言论只要不直接影响到公共决策或者不是参与具体资质认定的“结论发言”,都是正常而且必须被容许的学术自由。但现在的问题是,不少专家的“发言”已经逾越学术争论的范畴,成为制定公共决策的依据,这种情况下的专家责任追究,是无论如何不能以学术自由来豁免“法治责任”的。
  法治社会讲究的是权责相当。“专家发言”虽不是最终决策,但很容易成为公共决策的“科学依据”。“能力越大,责任越大”从反面也隐喻了“能力越大,风险越大”的事实。在我们无法寄希望于专家个人的道德自律的状况下,借助责任追究这一“风险条款”来增加专家发言的风险,从而来提升专家在参与公共决策时“发言”的公正性和责任感,不失为一剂良方。